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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執業證明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162章《助產士註冊條例》第22(1)條的規定,註冊助產士除非持有由香港助產士管理局(管理局)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助產士專業。另根據上述條例第 6(3)(b)條的規定,如任何註冊助產士並非正在香港從事助產士專業,則管理局可指示從註冊助產士名冊(名冊)除去其姓名。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不多於三年,至12月31日止。有意繼續在香港執業為註冊助產士者有責任於其執業證明書到期前完成續領程序。

要續領執業證明書,註冊助產士須向中央註冊辦事處遞交填妥並已簽署的聲明表格,述明申請人是否曾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刑事罪行,並按「一般繳款單」背頁列明的繳款方式繳交訂明的執業證明書費用。

管理局秘書處會在到期續領執業證明書前三個月,根據助產士提供的通訊地址向有關執業證明書持有人發出「一般繳款單」及聲明表格,提醒他們辦理續期。然而,任何有關續領執業證明書通知書的郵誤,管理局概不負責。如通訊地址有所更改,註冊助產士應填妥「更改地址及/或電話號碼申請表格」,並交回中央註冊辦事處。有關表格可於本網頁下載。

續領執業證明書的申請只會在收到有效的聲明表格及訂明的執業證明書費用時才會受理。如註冊助產士在其執業證明書到期前仍未收到管理局發出的聲明表格及「一般繳款單」,請即聯絡中央註冊辦事處(電話:(852) 2961 8654/電子郵件:cro2@dh.gov.hk)。

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正本如已遺失、毀壞或污損,該證明書的持有人可以書面向管理局秘書處申請補發一份執業證明書,並隨申請繳交補發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