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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執業證明書

香港法例第162章《助產士註冊條例》(下稱「《條例》」)第22(1)條規定,「註冊助產士除非是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持有人,否則不得以註冊助產士身分執業」。

任何向香港助產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成功申請註冊為助產士的人士,均須向管理局申請執業證明書,方可在香港執業。有關申請須附同:

  1. 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及
  2. 由申請人簽署的聲明,該聲明須述明申請人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刑事罪行,及如曾被裁定犯該等罪行,則須提供定罪細節。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不多於三年,至12月31日止。有意繼續在香港執業為註冊助產士者有責任於其執業證明書到期前完成續領程序。

續辦執業證明書

衞生署中央註冊室每年大約於九月邀請其執業證明書將期滿的註冊助產士申請下一年度的執業證明書,並通知他們申請程序。有關的續領申請可以經傳真或郵寄送交中央註冊室;或經由網上平台遞交。

遞交網上申請的人士,必須持有「智方便+」戶口,以在電子申請表格上進行數碼簽署完成整個程序。沒有「智方便+」戶口的申請人,亦可以電子方式填寫申請表格和網上繳費,但必須列印並簽署有關表格,然後傳真或郵寄方式遞交至中央註冊室。

繳費方法如下:

  1. 透過以下途徑網上繳費:
    • 信用卡(Visa卡、萬事達卡、JCB 及銀聯);
    • 轉數快(FPS);
    • 支付寶(中國大陸)(使用中國大陸身份證認證);
    • 微信支付;或
    • 銀聯手機閃付。
  2. 透過以下途徑使用一般繳款單繳費:
    • 網上繳款;
    • 本地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
    • 轉數快(FPS);
    • 繳費靈(PPS);
    • 電話理財;
    •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
    • 在郵政局或便利店(例如:7-11、Circle K、VanGO便利店及U購 Select)以現金繳付;或
    • 郵寄支票/銀行匯票/本票到庫務署 (地址:香港深水埗郵政局郵箱28000號)。

上述繳款詳情,可參閱庫務署網頁。註冊助產士可致電庫務署熱線(2845 8866)或透過庫務署網頁查閱繳款單的付款狀況。

推定條文

註冊助產士一經妥為提出申請和繳付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即被視為已取得該證明書。

未能成功續辦執業證明書

《條例》第6(3)條規定,如任何註冊助產士並非正在香港從事助產士專業,管理局可指示從註冊助產士名冊除去其姓名。

因此,如助產士未有續辦執業證明書,他/她會被視作沒有在香港以助產士身分執業,而管理局可在不另作通知的情況下,於註冊助產士名冊內刪除該助產士的姓名。

任何人的姓名如從註冊助產士名冊被除去,他/她將終止成為註冊助產士,不能繼續執業。根據《條例》第17(1)(a)和(b)條,任何不屬註冊助產士的人如使用助產士的稱號或名銜(不論該稱號或名銜是單獨使用或是與任何其他詞句一併使用);或任何稱號、名銜、說明、制服或證章,以默示該人是註冊助產士,或是一名具專門資格從事助產士專業的人或在法律上獲承認為助產士者,即屬違法。

電子執業證明書的認證特徵

電子執業證明書與紙本執業證明書有同等法律地位。電子執業證明書帶有數碼簽署和加密的二維碼,以供驗證。查詢者掃描二維碼即可進入管理局網站,核實電子執業證明書的內容(按此查看電子執業證明書樣本及核實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