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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助產士名冊

香港助產士管理局(管理局)只會在申請人符合管理局訂明的規定時才會考慮批准其申請。根據申請人最後所持的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日期,申請人須完成由管理局認可/由管理局認可舉辦「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的機構所舉辦的持續助產學教育,並獲取相應的學分,或參加獲管理局批准的「重新執業課程」並於課程的臨床表現評核中取得合格。詳細要求如下:

(a) 情況 規定 註1 - 3
  申請人的執業證明書已過期少於一年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她已於緊接其最後所持的執業證明書到期後的1月1日至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助產士名冊的該年的12月31日期間,完成由管理局認可舉辦「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的機構所舉辦的持續助產學教育,並獲取15學分,其中至少須有5學分是參加與助產學直接有關的活動而獲取的。
     
(b) 申請人的執業證明書已過期一年至少於兩年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她已於緊接其最後所持的執業證明書到期後的1月1日至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助產士名冊的該年的12月31日期間,完成由管理局認可舉辦「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的機構所舉辦的持續助產學教育,並獲取30學分,其中至少須有10學分是參加與助產學直接有關的活動而獲取的。
     
(c) 申請人的執業證明書已過期兩年至少於三年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她已於緊接其最後所持的執業證明書到期後的1月1日至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助產士名冊的該年的12月31日期間,完成由管理局認可舉辦「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的機構所舉辦的持續助產學教育,並獲取45學分,其中至少須有15學分是參加與助產學直接有關的活動而獲取的。
     
(d) 申請人的執業證明書已過期三年至五年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她已於緊接其最後所持的執業證明書到期後的1月1日至申請將姓名重新列入註冊助產士名冊的該年的12月31日期間,完成由管理局認可舉辦「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的機構所舉辦的持續助產學教育,並獲取60學分,其中至少須有20學分是參加與助產學直接有關的活動而獲取的。
     
(e) 申請人的執業證明書已過期五年以上 申請人須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已完成獲管理局批准的「重新執業課程」並於課程的臨床表現評核中最得合格

註 1: 在香港境外居住或執業的申請人不會獲豁免任何申請規定。然而,參加獲香港境外的護士/助產士註冊機構認可,並在香港境外舉辦的持續護理教育及/或助產學教育課程,可在管理局考慮有關課程內容相當於管理局認可的本地「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重新執業課程」時,獲管理局考慮對等互認。
   
註 2: 有關「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的詳情及學分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已上載於管理局網頁的《持續助產學教育計劃手冊》。從持續護理教育活動中所獲取由香港護士管理局認可的學分可與「持續助產學教育」所獲取的學分作對等互認。
   
註 3: 「重新執業課程」為不定期舉辦課程。有意參加重新執業課程的申請人,請直接向舉辦機構查詢詳情(威爾斯親王醫院助產士學校)電話:(852) 3505 2044。課程綱要可於管理局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