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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执业证明书

根据香港法例第162章《助产士注册条例》第22(1)条的规定,注册助产士除非持有由香港助产士管理局(管理局)发出的有效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助产士专业。另根据上述条例第 6(3)(b)条的规定,如任何注册助产士并非正在香港从事助产士专业,则管理局可指示从注册助产士名册(名册)除去其姓名。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多于三年,至12月31日止。有意继续在香港执业为注册助产士者有责任于其执业证明书到期前完成续领程序。

要续领执业证明书,注册助产士须向中央注册办事处递交填妥并已签署的声明表格,述明申请人是否曾被裁定犯可处监禁的刑事罪行,并按「一般缴款单」背页列明的缴款方式缴交订明的执业证明书费用。

管理局秘书处会在到期续领执业证明书前三个月,根据助产士提供的通讯地址向有关执业证明书持有人发出「一般缴款单」及声明表格,提醒他们办理续期。然而,任何有关续领执业证明书通知书的邮误,管理局概不负责。如通讯地址有所更改,注册助产士应填妥「更改地址及/或电话号码申请表格」,并交回中央注册办事处。有关表格可于本网页下载。

续领执业证明书的申请只会在收到有效的声明表格及订明的执业证明书费用时才会受理。如注册助产士在其执业证明书到期前仍未收到管理局发出的声明表格及「一般缴款单」,请即联络中央注册办事处(电话:(852) 2961 8654/电子邮件:cro2@dh.gov.hk)。

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正本如已遗失丶毁坏或污损,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可以书面向管理局秘书处申请补发一份执业证明书,并随申请缴交补发执业证明书的订明费用。